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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24004296806Q/2023-0866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 年 07 月 10 日
标  题: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07 月 10 日
文  号: 临政办发〔2023〕12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统一登记号: LQDR-2023-0020002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3-08669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7 月 10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7 月 10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3〕12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3-0020002
目录导读
页签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2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0

临朐县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拓宽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自愿无偿向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财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是指我县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竞技学校等公办学校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为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捐资助学工作,成立临朐县沂山教育基金会,由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主管,具体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捐资助学应当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接受的境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定向捐赠,必须通过沂山教育基金会,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

第五条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捐赠人应当保证所捐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捐赠财产主要用于:

(一)学校校舍建设改造及教学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家庭贫困教师;

(三)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支持教育改革创新;

(四)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捐赠人与基金会就捐赠财产的受赠人、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财产捐赠给沂山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捐赠人捐赠财产,指定受赠对象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沂山教育基金会按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安排给指定受赠对象;无指定受赠对象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县内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捐赠物品数额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学校对捐赠财产有需求的,需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合申请学校实际情况,对接收的无指定受赠对象的捐赠财产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受赠人使用捐赠财产,应当拟定受赠财产使用计划,向沂山教育基金会提出申请,并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后,及时安排财产使用,如实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五条捐赠人捐赠现金通过临朐县沂山教育基金会专户,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并纳入基金会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捐资助学支出,企业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七条集体捐赠财产,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授予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颁发临朐教育贡献奖

(四)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颁发临朐教育杰出贡献奖

第十八条个人捐赠财产,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颁发临朐教育贡献奖

(四)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年内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颁发临朐教育杰出贡献奖

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教体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捐资助学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所有权属于受赠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十二条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捐赠资金或物品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捐赠人首次捐赠财产后继续捐赠的,累计计算捐赠数额。

第二十四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7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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