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24004296806Q/2023-0819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8 月 19 日 |
标 题: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19 日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3〕15号 | ||
内容概述: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LQDR-2023-0020003 |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3-08197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19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19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3〕15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3-0020003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5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各部门、单位:
《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进一步规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审批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列入省级、市级、县级重大项目计划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根据项目清单动态调整。
下列除外: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3.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录或者存在诉讼争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用地批准手续,需具备条件:出让类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类取得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具备条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具备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需具备条件: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需具备条件: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须取得审图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五)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需具备条件:取得人防预审意见或通过预审的人防规划方案总平图,如不涉及人防则无需提供;
(六)取消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分阶段施工许可、“拿地即开工”“承诺即开工”及正常办理施工许可等均取消现场踏勘),实行告知承诺制,需具备条件: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意见书)前未开工建设。
实行“承诺即开工”的项目核发“承诺即开工”开工意见书,有效期为3个月。已办理“承诺即开工”开工意见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具备条件的,直接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申请单位须在3个月内补齐施工许可前置程序(工程规划、图审、消防、人防等)并办理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所有要件材料承诺时间为3个月以内。
(一)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在线下载等方式取得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告知承诺的要件、承诺时间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一份。
(二)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告知承诺施工许可申请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开工意见书。对于不满足发放开工意见书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自觉践行承诺,依法完善后续手续。项目业主对取得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以及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在承诺范围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申请人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2.把控重要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审批服务部门即时将“承诺即开工”开工意见书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人防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做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立即撤销开工意见书,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3.加强联合惩戒,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核发开工意见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项目未完工的,由监管单位责令停工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履行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开工意见书;项目已完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已开工建设的,按程序进行未批先建处理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审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为项目直接落地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立项、报建、施工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
(二)积极靠前服务。有关审批、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在项目落地前,提前介入,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直接落地事前的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在项目落地后,主动与项目业主对接,密切跟踪服务,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协助项目业主及时办理和完善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手续。
(三)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根据山东省《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文件精神,实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因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容错情形规定的,可予以容错。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或与国家、省、市政策相违背,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附件:1.临朐县重点项目“承诺即开工”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1
组 长:周发家 县委常委
副组长:傅廷国 县政协副主席,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刘 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毕义忠 县国有沂山林场主任,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明奋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 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曾庆昌 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佃平 县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延明 县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兴起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宿万巡 县人防工程管护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刘海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第一部分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根据《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潍优办字〔2019〕11号)、《临朐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字〔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六)《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十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四)《临朐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字〔2019〕6号);
(十五)《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潍优办字〔2019〕11号)。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各参建方;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七)已签订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施工许可材料清单 (含质监、安监、人防)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与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 | 网上填写申报信息 |
2 | 用地批准手续 | 不动产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扫描上传 |
4 |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5 | 施工合同 | 原件扫描上传 |
6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综合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8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含审核审批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原件扫描上传 |
9 | 提供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 |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厂房)办理人防时需提供,没有可不提供 |
10 |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没有可不提供 |
(一)下列材料和信息必须于申请人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时具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与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划拨决定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4.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6.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综合承诺书;
7.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含审核审批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
(二)下列材料可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提供,或者承诺在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提供:
1.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用地批准手续;
2.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在 年 月 日前提交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若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项目未完工的,由监管单位责令停工整改;项目已完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做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开工意见书、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后,在告知承诺履行期间内,可能因不可抗力(包含并不仅限于国家上位法律法规调整)导致不能履行承诺,申请人应当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经济风险损失;审批部门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申请人的行政责任。因为申请人延迟履行承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行政责任。
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受到行政处罚和违背诚信的,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主体名单,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部分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暂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已取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已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具备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暂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图纸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
暂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须取得审图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暂未取得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的:已取得人防预审意见或通过预审的人防规划方案总平图,符合人防审批文件的要求。
(四)对于承诺提供的材料,将在约定的期限内主动提供,并自愿承担方案调整、停工整改、不予投入使用等造成的损失及相应责任。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要求,承诺如下:
1.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地方管理规定以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开工前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及具备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线。项目竣工验收前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送有关规划条件核实资料。
2.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诺: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资质符合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并按要求配齐施工、监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基础结构施工前在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图系统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得审图机构的技术审查合格证明,并在正式施工3个月内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项目自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的缴纳标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存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自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材料;自签订承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住建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并报送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3.向行政审批部门承诺:1.涉及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在项目基础结构施工前主动申办占道开挖手续,按照相关规范实施道路占道、开挖工程,并主动保护项目用地周边市政道路(含人行道)完整完好,不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违规堆放建筑设备、物料和垃圾,占用期限结束后按规定主动修复占用和挖掘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2.主动申办园林绿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①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前完成项目附属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审核手续;②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完成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手续;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在项目基础结构施工前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手续;④在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批手续。3.在项目基础结构施工前主动申办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在获得正式排水许可证前严格遵循排水许可下列规定:室内外严格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混接;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达到国家标准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污水排放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达到国家标准;不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不发生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4.按要求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防洪评价许可。5.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6.自签订承诺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向审批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或开工意见书)前未开工建设。
4.向税务部门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5.项目业主一般承诺:随时接受各政府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建设和违背自身承诺的行为自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对办理行政许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交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相关问题的一切法律责任。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职责,不违法发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时支付工程款。
(六)遵守《临朐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即开工”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