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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24004296806Q/2023-0886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 年 08 月 08 日
标  题: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08 月 08 日
文  号: 临政办发〔2023〕14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3-08868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08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08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3〕14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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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4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8

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领导指挥机构

2.2 镇(街、园、区)级领导指挥机构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3. 监测、报告、预警、准备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和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调整

4.5 响应终止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5.2 征用物资补偿

5.3 奖励与处罚

5.4 补助与抚恤

5.5 结果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储备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培训演练

6.7 科研和国内外交流

6.8 健康教育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8. 附  件

8.1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广泛流行的脊灰野病毒疫情。

4)我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县市区(省份),或者其他县市区(省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县,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周边县市区(省份)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县发现输入性病例。

8)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3)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5)出现单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局限传播;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县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4)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5例,流行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我县区域内首次发生。

4)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5)一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领导指挥机构

2.1.1 县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县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8.1

县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吸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共同研究推动重大疾病、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疾控中心,实体化运行,承担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3 县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家咨询委员会)。

2.1.4 县现场处置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和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处置工作。

2.2 镇(街、园、区)级领导指挥机构

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或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县疾控中心、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各级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单位。

2.4.1 县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2.4.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等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向县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与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交流信息。

4)起草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

5)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准备以及启动、调整、终止响应的建议。

6)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7)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积极做好相关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8)做好县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2.4.3 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咨询,提出事件分级、预警、准备以及启动、调整、终止响应等意见。参与对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2)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指导编制教材、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针对社会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2.4.4 县现场处置组

1)县现场处置组是受县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内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2.4.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1)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综合研判;开展传染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提出医学观察措施的建议;指导消杀工作;采集人员和环境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实施健康干预;开展卫生学处理。

2)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现场抢救、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报告和心理干预;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观察、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开展医院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院内分类处置。

3)卫生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120急救中心:负责调派120急救车,将病例转运至医疗机构。

3.监测、报告、预警、准备

3.1 监测

利用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等手段,开展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管理。县卫健局负责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管。

3.2 报告

3.2.1 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疾控人员、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卫生综合执法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在全县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3.2.2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县疾控中心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权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网络直报和检查、指导、审核工作。上级业务机构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人要在2小时内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并根据县领导小组指示,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县领导小组和县卫健局报告文字材料进行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县卫健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县领导小组和县卫健局在接到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分别向上级领导小组和卫健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2.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主要内容为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发生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特征、病例的基本情况、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和体征、实验室或影像学检查结果、态势评估、控制措施等。

随着事件进程和调查的推进,要随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进行进程报告。事件结束后要及时对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结案报告。

3.3 预警和准备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评估发展趋势、危害大小,研判风险程度,报请县领导小组授权,及时作出预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风险)、级(重大风险)、级(较大风险)和级(一般风险)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采取如下措施: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开展专项调查,核实灾情疫情等情况;

3)加强对事件的动态监测,开展风险评估;

4)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5)做好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相关处置准备工作;

6)及时发布事件最新信息,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好群防群控准备工作;

7)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由县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终止响应。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和级响应。根据专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的结果,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卫健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按照相应的响应级别,组织协调我县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和市、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事件的不同研判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启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响应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2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市政府统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规定响应范围。

4.3 响应措施

根据响应级别、事件类别等的不同,响应措施的强度和广度以防控工作需要为限,相对灵活地予以调整。

4.3.1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领导小组按照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我县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科学、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实施全面防控措施。组织开展联防联控,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省内各类应急资源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开展调查处置。组织县疾控中心等相关机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我县区域的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国务院决定。

5)强制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依法在我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人员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依法组织县交通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领导小组指定的机构移交。

8)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措施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领导小组参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调整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上级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结果,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上级政府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发病人数以及救治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防控处置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召开新闻通气会或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依法公开规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各种为控制事件发展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征用物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 奖励与处罚

县政府要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5.4 补助与抚恤

县政府要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津贴;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结果评估

县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组织开展对事件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 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局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县医保局负责向全县定点救治和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疗机构预拨付和及时追加医保基金,确保医疗机构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工作。

6.3 物资储备

县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健局结合实际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调拨制度;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监督检查储备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会同县工信局做好生产能力区域布局;县工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物资的生产,建立、运行、维护医疗卫生物资仓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动物疫情的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县医保局负责协调药品采购平台开通应急采购通道,及时组织医疗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保障工作。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和设备、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6.4 交通保障

县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县交通局要优先安排卫生应急紧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6.5 通信保障

县领导小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6.6 培训演练

县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6.7 科研和国内外交流

县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技术、治疗药物、治疗技术、预防性药物、疫苗、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应急装备设备等,尤其要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并开展相关研究,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8 健康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理性应对能力。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要及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评估修订。

各镇(街、园、区)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315日印发的《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附  件

8.1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及时调度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县委领导、市委报告;及时传达县委领导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做好县委领导赴现场指挥的服务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普及;负责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

县委政法委:统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加强监管场所安全防护和控制工作。

县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强化互联网信息管控,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指导属地和涉事单位主动回应网上关切,做好相关舆情保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调度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县政府领导、市政府报告;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做好县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的服务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居民消费品价格监测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做好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建立以政府管理、企业化运作、采储结合的医疗药品、医用耗材社会化储备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动态,部署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维护疫区良好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决定和疫情发展需要,依法对进出疫区的主要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控;根据需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强制管控隔离和安全保障措施,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指导协调做好看守所、拘留所、强制医疗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组织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组织、协调开展慈善捐赠工作,依法监督慈善组织做好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尸体运送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的管控;组织指导协调做好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需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政策,组织指导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以陆生野生动物为介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及防控等工作。

县住建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建设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公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和设备、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以及有关标本等的运送。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对跨区农机作业等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家禽疫情防控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传染病防控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对外经贸活动中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卫健局(县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指导实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受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督导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相关卫生防控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做好城乡集贸市场的消毒等工作。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医保局:负责制定医疗保障政策,建立医保基金应急预付和追加机制,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建立分级分类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政策;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及应急医疗救助制度。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应用,做好相关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访问题政策。

临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级)

2.2 重大事件(级)

2.3 较大事件(级)

2.4 一般事件(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行动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1 信息系统

6.2 急救机构

6.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6 物资储备

6.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6.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7.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8. 附  则

8.1 责任和奖惩

8.2 预案制订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  件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朐县境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及《临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市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伤亡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

分支机构: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参照县应急指挥模式,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分支机构。

3.2 办事机构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卫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为: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信息,承担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日常准备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健局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

县科技局负责根据需要组织科研力量支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技攻关。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表彰奖励规定,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交通局负责确保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县政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向有关地区、人员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4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健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市卫健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健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并负责日常工作。

3.4.2 专家组

县卫健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支持。

3.4.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综合执法工作。

3.4.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县卫健局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4.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健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进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级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2)县120急救中心接警信息;

3)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信息;

4)国家、省、市及外地县有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件,可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件,可能出现较多人员伤亡。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件,可能出现人员伤亡。

4.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蓝色(三级)、黄色(四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2)应急准备。责令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紧急医疗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信息报告。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市、县有关部门准确报告掌握最新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救治情况。

4.2.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公共事件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蓝色(三级)、黄色(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4.3 报告

4.3.1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局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委国安办,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续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4.3.2 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伤亡人数、医疗救治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下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从初次报告以来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最新伤亡人数等。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5.1.1 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5.1.2 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5.1.3 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5.1.4 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5.2 响应行动

5.2.1 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5.2.2 级应急响应

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县卫健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 沟通与协调。

2)现场抢救。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3)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控中心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综合执法,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避免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后疫情的发生。

5)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健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健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6)县公安局要维护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交通局要确保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2.3 级、级应急响应

县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健局在省、市卫健委的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维护社会稳定。

5.3.2 响应级别降低

当伤员病情稳定,无进一步新增伤员,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 响应级别终止及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终止令并组织实施。较大(含)以上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令由指挥长签发,一般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令由副指挥长签发。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健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健局之间,以及卫健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加强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综合医院传染病区、感染性疾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县级综合医院健全血应急调配机制,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6.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县人民医院在省、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专家指导下,开展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培养与培训,努力提高应急救治水平。

6.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卫健局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执法、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性专家组。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健局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县卫健局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定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县级不少于30人。

县卫健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请县政府同意。

6.6 物资储备

县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县发改局组织储备。县卫健局也要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日常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对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或县政府的规定给予医疗救治费用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6.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7.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8.附  则

8.1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社局、县卫健局按照表彰奖励规定,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订和修订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对本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  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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