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24004296806Q/2021-0728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 年 02 月 06 日 |
标 题: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 年 02 月 06 日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1〕3号 | ||
内容概述: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失效 |
统一登记号: | LQDR-2021-0020001 |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1-07289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临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 年 02 月 06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2 月 06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1〕3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1-0020001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3号
县直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
《临朐县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规范保证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落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建筑农民工工资保障等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划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交纳的各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划转进行管理。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或中标人在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在有关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交纳方式、交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投标人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交纳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再收取;非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工程金额的2%(最高50万)确定保证金及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电子保函等形式)金额,保证金由投标人汇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用银行账号。
2.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标额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电子保函等形式),保证金由投标人汇入县财政保证金专用账户。国有企业自行承接的项目招标按照不高于中标额10%收取建设方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电子保函等形式),由企业保管。非政府投资项目如私立学校建设等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投资方将保证金汇入县财政保证金专用账户。
3.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不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缴存保证金或保函,缴存到相关银行的专用账户,资金由各方共同管理。
第八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为:
在收到中标人出具的申请材料后,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确定保证金退还数额,经批复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保证金退还或拨付至指定的账户。
1.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未中标单位,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日内返回保证金;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按合同协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返回或者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中标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保证金退还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中标人持以下材料至履约保证金代管单位办理退还手续:(1)项目验收报告;(2)招标人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说明;(3)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履约保函代管凭据。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方向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保证金合同履行情况、上缴情况、上缴期限、项目是否按规定时间开工等要素,符合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向财政部门提交返还保证金申请,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3.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中标人按国家规定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4.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拖欠劳务费导致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缴存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可申请使用保证金直接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提取保证金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后,必须在2个月以内补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缴存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和建筑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不予退还保证金是指按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的要求,不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十条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投标人交易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同协议、中标(成交)后未履行中标人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交易文件约定的情形,且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对其保证金已出具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监管部门对各类保证金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时,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