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24004296806Q/2021-0729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 年 12 月 26 日 |
标 题: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 年 12 月 26 日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1〕19号 | ||
内容概述: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LQDR-2021-0020004 |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1-07293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临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 年 12 月 26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26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1〕19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1-0020004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各部门、单位:
《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潍坊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成员委员会和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本办法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充分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组织部门要抓好新成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拨付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做好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审计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专项资金、财政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搞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镇(街、园、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三资办”)设在经管统计服务中心,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村成立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以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县所有村集体“三资”账目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中心代为记账和管理,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不变。
第十条 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代理中心主任,按职责分工设立总会计、总出纳、审计员、记账员,对村级集体“三资”事项进行审计、登记、录入、核算和管理。每个村的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各镇(街、园、区)设专职审计员3—5人,一般每15个会计核算单位设记账员1人。审计员和记账员名单报县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代理中心实行电算化管理的,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十一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应设1名报账会计,业务量大的村可设1名出纳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会计和出纳员。
第十二条 农村报账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农村报账会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农村报账会计实行聘任制,聘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相同,可在本村或异村任职。聘用程序是:对具有任职上岗资格的人员,由村理事会推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代表会议)通过,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查,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聘任,报县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报账会计有权参与本村集体“三资”管理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村集体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三资”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反映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报账会计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申请,经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查,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批准,并报县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派人监交并验印存档;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提议、村联席会(村“两委”、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报送书面报告。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及其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接到书面报告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四)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核销;
(五)资产的转让、投资、出租、出借、报废、合同变更;
(六)资源的开发、发包、租赁、合同变更;
(七)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八)新增村级债务;
(九)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等;
(十)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民主理财。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和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经管、财政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二)监事会成员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误工日补贴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日平均的2.5倍。
(三)每月28日为民主理财日,监事会应按时召开理财会议,对当月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事项逐一进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民主理财活动的组织。村报账会计应在每月28日前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村监事长主持理财会议,并对审核情况做好记录。经审核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收支,由参加理财的人员在报账单上签字;对有异议的收支事项,可将意见和建议填在报账单说明栏内,报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定;对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可直接予以否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时,镇社区主任或包村干部、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要现场参与,并对村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同时,对民主理财活动现场和人员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财务提出质疑要求查账的,可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账目。
(六)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理财职责,不得干涉村理事会的正常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履行理财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监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财务公开。
(一)定期公开。财务公开采取固定公开栏公开、网上公开和会议公开三种方式,各村以公开栏公开为主。镇(街、园、区)“三资”代理中心每月10日将各村上月财务收支明细情况,每半年将各村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公开栏公开和会议公开都要留取影像资料,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财务公开采取“8+N”模式。“8”是指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公开,“N”则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开内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农村财务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少于规定时限的,必须重新公开。
(三)统一内容。按规定要求逐项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及承包款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四)定期反馈。镇(街、园、区)审计员负责定期开启监督箱,及时受理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做好反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一村一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双印鉴”管理模式。每一个村集体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集体开户时,预留村集体公章、理事长名章、镇街农村“三资”监管工作负责人名章,由镇街和村集体共同掌握、相互监督,村集体和镇街单方均不能从银行取款、转账,保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十条 搭建“银农直联”系统平台,实行镇村对村集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双向管理”,确保单方不能支付,实现镇(街、园、区)对村集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实时监管,收支原则上全部非现金结算,资金全程留痕、去向可查、阳光操作,提升农村“三资”监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各村原则上可留存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现金作为备用金,用于日常小额开支。备用金的限额,由代理中心根据各村收入情况、会计业务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级组织协商决定。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单笔超过500元的原则上要通过“银农直联”平台支付。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或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情况必须向成员公开。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要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收取各类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及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借款等,由村集体开具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格式、县农经中心监制的收款收据,镇级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销毁,按月核对作废票据和入账票据。原则上在当日将所收款项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村集体财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收据、银行到账回执等到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登记入账。
村级收入票据首次入账时应当附有合同、协议、方案、银行入账凭证等说明收入来源的资料;如无法取得收入来源资料的,应在票据后说明收入来源,便于记账和核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审批流程。①村级填写审批报告,列出资金使用明细,经村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签字确认;②拍照上传审批报告,在“银农直联”平台发起申请;③村党组织书记审批;④社区书记审批;⑤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⑥镇级分管负责人审批;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通过“银农直联”平台支付。
第二十五条 开支审批权限。①5000元以下: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支付;②5000元至20000元: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审批报告上签字,由社区书记、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业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③20000元以上: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审批报告上签字,由社区书记、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业务负责人、镇(街、园、区)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严禁对同一开支事项进行拆分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办人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注明用途并签字,按镇街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村集体财务人员提出支付申请,附相关附件报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按权限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支出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监事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能取得正规票据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否则一律不能入账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村集体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面、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镇街及村集体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挪用。“土地补偿费”专户(基本账户的二级账户)核算土地征用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收入,按规定用于对农户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集体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支出。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村“经营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不需上交的转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一)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等补贴,实行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领取上级财政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劳务性工资报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村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确定。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报销电话费。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村召开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春节、元宵晚会等文化娱乐活动,超过5000元经费支出的,应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三)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补贴、住宿费等开支,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在村集体报账列支。严禁私车公养。
(四)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各部门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费用由用餐人员自理;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五)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提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园、区)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镇(街、园、区)审批手续报镇(街、园、区)代理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六)限额订阅党报党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每村每年党报党刊不得超过800元。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部门单位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或强行征订报刊等出版物。凡超过限额的,镇(街、园、区)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不得审计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七)严禁捐款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赠、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三十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管理。
(一)村干部享受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在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报账会计。
(二)村干部享受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应具备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4个不同职务上连续工作满5年或在村 “两委”职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任期间断1年以上的,间断前的任职年限减半计算。
(三)村干部投保金额,按镇(街、园、区)审批的村干部5年岗位补贴总额的20%—25%确定,其中投保金额集体补助70%,个人负担30%。集体补助部分不能作为个人收入自行支配;个人负担部分不缴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四)投保后继续任职的村干部,每任满1年可续保1次,续保金额及集体补助比例同本条第三项规定。
(五)享受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村干部投保,须由本人申请,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经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批准,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
(六)村集体无支付能力的,不准举债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
(七)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办理各种商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减轻农民负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对象和审批程序筹集,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用于本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二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台账,每年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一)债权清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债权清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组织对企业单位、承包大户拖欠形成的债权进行清理,暂时无法清理到账的,要取得书面证明,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要及时催要,经催要不能实现债权的,要通过诉讼途径及时向债务人追偿,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债务单位已撤销,依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报镇级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务管控制度。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原则上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非生产性债务,如需举债的先列入预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村级债务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职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五条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建立年度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2.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器具等资产,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湾塘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台账,逐项记录。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坐落、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费、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落实好管护责任,纳入年度村清产核资范围,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建立合同台账,加强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工程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台账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 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街、园、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对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按照农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不足200元的,经本组织成员同意,可不向成员分配。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运营处置程序。
(一)对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处置,要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报所在镇(街、园、区)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运营处置,并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所在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要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把关。
(二)对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处置,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依法制定运营处置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面积、用途,承包、租赁、出让、处置的条件、期限及其价格,原则上对耕地、荒地、山地、塘坝、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林地承包、租赁期限不超过50年。水库原则上不再进行承包等运营处置。
2.会议研究。对制定的运营处置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上报。
3.审核备案。运营处置方案由所在村提出申报,相关镇(街、园、区)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全县镇村公共资源运营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专班进行审核、备案。
4.公开公示。运营处置方案经审核、备案后,通过村务公开栏发布公告,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合同把关。公开公示结束后,在镇(街、园、区)的参与指导下开展招标投标等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各镇村的法律顾问对双方草拟的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无异议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6.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开展资产资源运营处置工作,运营处置相关资料报镇(街、园、区)存档备案。
(三)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处置,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签订的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年限,流转承包合同不得超过法定剩余期限。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须事先向镇(街、园、区)“三资办”报告,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将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材料报送镇(街、园、区)“三资办”后,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风险性、投资数额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形成项目建设决议书。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有关规定实施:
(一)1万元以下工程。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工程发包程序实施。
(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务联席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5万元以下村务联席会议讨论,5—10万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自行招标,并向镇(街、园、区)“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
(三)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镇(街、园、区)的监督下公开招标,并将成员(代表)会议记录、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送镇(街、园、区)“三资办”。
(四)应急工程。涉及紧急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镇(街、园、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镇(街、园、区)“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各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五)变更管理。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预算价10%(含)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向镇(街、园、区)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10%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报镇(街、园、区)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公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村党组织、成员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四十三条 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并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款项支付一律实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工程项目支出要附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的,需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否则,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询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由村报账会计经手保管。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利用和保护会计档案。记账凭证每月打印装订成册,各类交接单、报表、对账单等装订在当月记账凭证的扉页。总账、日记账、各科目明细账等每年打印装订成册。所有会计档案中的公章、签名(盖章)必须齐全。4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年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会计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移交会计档案资料和财务印章。积极推行村级会计档案委托镇(街、园、区)集中管理,建立专门的村级会计档案室,统一存放。
第四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审计的主要事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公益事业等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镇级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要加强日常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经济业务发生的合理性、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重点把好资金支出关,对每笔支出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杜绝不合理开支和不规范票据入账。审计人员要在装订的每本会计凭证底部签字(盖章)。
第四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发放的钱物及时收缴,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大赔偿、处罚力度;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纳入镇(街、园、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每年要对镇(街、园、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镇(街、园、区)每年要对所辖村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做好整改。对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七)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收坐支,村干部直接插手管理现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因工作不力,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查实一例,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县委组织部对镇(街、园、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查实两例,由县委主要领导对镇(街、园、区)党(工)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查实三例,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2015年8月24日县政府发布的《临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3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