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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407240013/2021-0501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临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 年 03 月 10 日
标  题: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年 03 月 10 日
文  号: 临政发〔2021〕5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登记号: LQDR-2021-0010002
  • 索 引 号:3407240013/2021-05016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临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 年 03 月 10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3 月 10 日
  • 文  号:临政发〔2021〕5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1-0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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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21〕5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各部门、单位:

《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朐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依法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直接举借外债转贷)。

(二)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举借、控制总量,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只能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或外债转贷的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增加各类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条  坚持“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谁负责”,各级承担各自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地方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领导,对债务规模控制、限额分配、风险防控、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应急管理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  地方政府应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一)财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组织开展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债券发行、统计分析、风险预警、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立项审批,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

(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管。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

(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

(六)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本领域内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政府债务举借和债务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和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源头管控。坚持量力而行、审慎适度原则,科学规划政府投资安排,防止盲目过度举债融资。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立项审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相关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工作。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立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其中,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县政府需要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代为举借,并按程序转贷县政府。

第十二条  对新增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审核、统一审批制度。各镇(街、园、区)在法定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或者外债转贷项目,要按程序统一报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政府债务限额是由省政府批准确定,年度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等指标确定。政府举债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限额。

政府直接举借的外债转贷纳入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担保的外债转贷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对属于截至2014年底为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确需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经县政府批准可在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置换。

第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由省级代发下年度政府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申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县级财政部门,作为核定下一年度新增政府债务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举债规模,不承担与本单位业务不相关的项目建设任务。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确需举借债务的,在举借前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所举借的债务要依法依规由学费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偿还,不得将偿债责任转嫁给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可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地方政府在举借政府债务、推进棚户区改造、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时,要在坚持必要性、合规性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对政府债务规模、政府支出责任规模通盘考虑,结合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进行统一、完整的财政可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年度终了60日内,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本支出保障预算安排的基础上,对未来3年内政府债券利息支出、公益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总体评估论证。

各镇(街、园、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综合评估报告,经本级政府汇总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除依法实施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单独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计划)表,详细列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预算(计划)及余额变动等内容。

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计划)表,经本级政府汇总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以年度预算草案附表方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条  年度执行中,新增限额内政府债务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所属部门、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结束,地方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确需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政府债务和外债转贷,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外债转贷资金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以及双方签署的法律文本执行。

第二十五条  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经清理甄别认定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以及回补按规定通过库款垫付的偿债资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十六条  政府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债券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监控、跟踪监督,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责任。

(一)政府债务偿还。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专项收入偿还,努力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二)政府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偿还;对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三)经批准动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处置的政府资产收入。

(四)其他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资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三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务中的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债务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还本付息。地方政府应及时缴付政府债券、外债转贷还本付息资金,不能按期缴付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扣缴本息和罚息。

第三十三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担保债务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其他担保合同均属于无效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实际,确定相关部门(单位)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偿还,或者由相关政府债券使用部门(单位)从财政预算资金、项目专项收入、事业收入或其他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七章  政府融资平台

第三十五  条划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的界限,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严格区分融资平台公司内部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严防企业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第三十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企业因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须向债权人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上述公开声明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年度终了30日内,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平台公司声明汇总情况报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第三十八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推进市场化转型改革。对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安置职工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其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对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市场竞争性强、管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商业类国有企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市场化融资。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兜底。

第八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四十条  合法合规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严格审核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控制新增政府完全付费类项目,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政府对社会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SPV)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SPV的偿债责任。政府方参与SPV中持股比例不应超过50%,SPV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十二条  严禁利用虚假PPP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政府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损失、不得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或“明股实债”等行为。项目实施时,政府不得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等方式变相举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从严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每年度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不得超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控制线。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第四十四条  政府参与投资基金、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时,不得通过固定回报、明股实债、保底承诺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九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政府及其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金融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一)严禁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安排。

第十章  风险防控

第四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各镇(街、园、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按照《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89号)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加强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根据债务余额、综合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逾期率等政府债务风险指标,定期分析和评估各镇(街、园、区)债务风险状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对可能出现债务违约的地区,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十九条  被财政部门列为高风险预警地区的,应当全面排查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降低风险指标。如不能按期偿还政府债务的,要相应启动实施财政重整计划,通过调减政府投资计划、停止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政府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防止债务违约风险。被预警的高风险地区要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风险化解工作和应急处置情况。

被财政部门列为风险提示地区的,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防止债务风险演变。未被风险预警和提示的地区,应当加强风险监测,综合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速。

第五十条  编制和公布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债务绩效等情况,科学衡量、全面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准确识别、及时管控基层政府运行风险。

第五十一条  健立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公开重大举债融资项目决策、执行、管理、结果及偿债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每半年向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二条  加强考核监督,强化债务工作绩效考核,将政府债务率等纳入县对镇(街、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引导各地主动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十三条  健全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政府举债担保行为,及时查处纠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及其部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国有中介机构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加强金融机构监管。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调整项目信贷风险评价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完善评级办法,根据项目经营情况开展国有企业信用评级,不得将政府信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有关问责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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