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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24004296806Q/2021-073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临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 年 04 月 08 日
标  题: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年 04 月 08 日
文  号: 临政办发〔2021〕9号
内容概述: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登记号: LQDR-2021-0020003
  • 索 引 号:11370724004296806Q/2021-07306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临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 年 04 月 08 日
  • 标  题: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4 月 08 日
  • 文  号:临政办发〔2021〕9号
  • 内容概述: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 统一登记号:LQDR-2021-0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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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9号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品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相关设置标准,确保安全;

(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设置规格、形状、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协调。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招牌设置可以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第十一条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县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广告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

第十四  条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  条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第三章  设  置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应当将设置的位置、地点、设计效果图提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互相抄告户外广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查、许可、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招牌附带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及方式等,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合理安排。

户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在不影响城镇容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根据需要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和建筑物形象、影响园林绿化的;

(三)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在城市道路上空横跨架设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屋(楼)顶商业广告、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第二十五条  楼顶广告不得再予以批准设置,审批到期的楼顶广告应逐步自行拆除,检修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广告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实体墙面上,不得遮拦门窗及影响建筑物风格;

(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过墙面的外轮廓,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装饰目的为宜;

(三)广告牌凸出墙面的厚度不得超过50厘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栏)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栏)设置,广告牌上沿与围墙(栏)顶部齐平,长度不得超出围墙(栏)长度,结构不得外露,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设置门店招牌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店招牌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

(二)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区域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等方面的完整性,不得对他人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不得设置二层、多层广告;

(三)门店招牌文字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比例适中,字体高度通常为60至80厘米,原则上应为门店招牌高度的三分之二。门店招牌内容作为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不得增设宣传广告;

(四)门店招牌位置应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相邻经营单位门店招牌应处于同一平面,高矮一致,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五)竖式门店招牌一般应设于门头一侧,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三分之二;利用墙体一侧设置的,应与建筑物保持协调美观;

(六)门店招牌应依附墙体设置,横匾的设置应采取全封装工艺,不得裸露支架。竖式门店招牌支架前出不得超过10厘米;

(七)门店招牌应当有夜景亮化效果,宜采用亚克力、3M布等高档材质和LED光源。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门店招牌并配置灯光亮化设施;

(八)对全球性、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门店招牌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相邻门店招牌协调,无灯光亮化设施的应加装灯光亮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交通工具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不得设置广告;

(二)在同一辆(艘)交通工具上不得设置多个方面内容的广告,其色彩与形式应相对统一不影响市容。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户外广告用字使用中外文对照时,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

第三十条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标注设置人和批准编号。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管理维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五)其他管理维护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二)检查设置人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情况;

(三)检查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设置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县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共享户外广告和招牌信息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不实行“一店一招”、每个临街立面设置多个招牌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商业广告版面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发生户外广告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楼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设施。

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包括建筑物外墙广告和围墙(栏)广告。

门店招牌广告是指设置在办公或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招牌。

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公共汽车、客(货)车、游船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规划区内的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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