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2969906/2021-71610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 年 04 月 20 日
标  题: 临朐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 年 04 月 20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临朐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0042969906/2021-71610
  • 分  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标  题:临朐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2021 年 04 月 20 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4 月 20 日
  • 内容概述:临朐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临朐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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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校车安全 全县校车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三)依法发放车辆校车标牌(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 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是否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八条: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实地核查、台账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名登记执行情况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4 登记住宿信息 辖区内各旅馆 登陆全县旅馆业登记平台,查看住宿人员实名登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5 企业公示信息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是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展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下一次不定向抽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6 民爆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企业 储存库检查、爆破作业现场检查、台账等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关于调整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潍编【2014】45号):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7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 储存库检查、治安防范措施、台账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8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企业 储存库检查、治安防范措施、台账等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对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进行安全监管。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9 放射源化学品 放射源使用、储存化学品企业 储存库检查、治安防范措施、台账等 依据:《关于明确放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潍编[2005]18号)
1、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二、依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对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进行安全监管。
三、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10 枪支检查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 储存库检查、治安防范措施、台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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